本报讯 最近,国务院令(第 514 号)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([2008]3 号) 分别对职工带薪年休假,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作出规定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明确规定“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”,“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”。“对职工应休 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”。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调整月工作日 为“20.83 天/月”,月计薪天数为“21.75 天”。据悉,我厂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刚出笼政策将制订相应措施,以落实上述文件。(黄松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