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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,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,有利于生产、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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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立法二十周年

2005/9/3

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,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,有利于生产、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维护国家、人民的利益,我国在1985年制定了《计量法》,并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,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。

在《计量法》中明确了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,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,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
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:

(1)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;

(2)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;

(3)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;

(4)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;

(5)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;

(6)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。(质检计量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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